关于宣城市朝阳医院等八家医药机构处理意见的通告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条件》(皖人社发〔2016〕11号)和《关于宣城市市直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续签2020年度服务协议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间续签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予以终止市直医保结算,取消市直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名单如下:
宣城市朝阳医院(医保编码:2043)
安徽省宝丰劳教所医院(医保编码:00208)
宣城市纺织厂医院(医保编码:1001)
芜湖市眼科医院(医保编码:1284)
芜湖市中诚大药房(医保编码:1592)
芜湖市中和大药房利民路店(医保编码:1593)
广德百姓缘医药有限公司第三药店(医保编码:5014)
绩溪同茂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医保编码:8013)
上述医药机构自通告之日起发生的市直医保结算费用不予支付。
希望各定点医药机构吸取教训,在认真学习医保政策、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宣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条款,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发生,以规范服务参保人员。
宣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