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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统一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6 08:34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宣城市统一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

答: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政府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医疗费用较大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其他救助对象。包括: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重病患者。

(三)依申请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重病患者,按照户申请、乡镇评议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纳入依申请救助。

三、医疗救助包括哪些救助内容?

答:包含资助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1.特殊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慢特病或国家规定的罕见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2.普通门诊: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费用。

四、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不同、救助情形不同,分为了一般医疗救助、普通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七种情况。

(一)一般医疗救助。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8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2.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3.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7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5.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1万元。

(二)普通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0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2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1万元。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五)建立倾斜救助机制。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七)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2万元以上,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1万元。

五、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一)重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当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重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部门申请结算报销。

(二)依申请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1、申请。依申请救助人员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按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供申请表、有效身份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出院小结、本年度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医疗救助对象死亡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代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议、派人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市、区)医保部门。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批。县(市、区)医保部门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部门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打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去宣城市外就医参加医疗救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宣城市区域外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及费用结算。

 

七、《实施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医疗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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