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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6 08:37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我市各级医保部门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深入实施医疗保障扶贫行动,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织密织牢基本医疗保障网,发挥了医保制度防贫减贫的重要作用。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等文件先后公布,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省医保局等七部门方案的指导下,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宣城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实施办法》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管理、分层保障”的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优化调整现行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健全参保登记管理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其中基本医保实行公平普惠政策,大病保险实施适当倾斜,医疗救助予以托底保障;三是提升医保服务能力,统筹医疗医保医药管理服务水平。

重点任务为:

1.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在每年参保缴费时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在今年筹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时,我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给予320元的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28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5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给予160元的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60元。

2.健全参保登记管理机制。当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台账,乡村振兴部门要健全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台账,在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启动后,各地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向当地医保部门准确提供名单。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等特殊群体,各地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实时向当地医保部门推送名单,确保动态覆盖、应保尽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3.分类调整医保倾斜政策。调整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向三重医疗保障制度过渡,发挥三重保障制度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的梯次减负作用。在完成清理过度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将脱贫攻坚期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并入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4.实行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均按照《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2020〕14号)及《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在县域内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以上。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5.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普通居民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宣政办〔2020〕14号文件及《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

6.坚持医疗救助分类施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一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中,一般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8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对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对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对监测人口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对上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2万元。

7.建立重点人群倾斜救助机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上述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8.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及时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人员信息,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依申请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9.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市县乡村全覆盖。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确保国家、省、区域联盟组织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推进救助对象定点医疗保障。严格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与管理。将医疗救助服务一体化纳入医保协议。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骗保行为,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长效机制。优化城乡医疗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干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签约家庭医生加大对救助对象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慢病控制等实行分类干预。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实施办法》从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四、《实施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实施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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