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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3-0000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0 10:30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312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12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过程

2020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指出要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等6项制度,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202012月,为贯彻中央相关部署和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确定“建立医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将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工作的生命线,构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坚决维护和保障基金安全。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对医保基金运行和使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省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并于202118日至115日向各市医保部门征求意见,29日至310日,通过省医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12日印发并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

第一至二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省市县各级医保部门分别组织、管理和指导本级社会监督活动。

第三至五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选聘程序。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及治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选聘。选聘名单由省医保局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至七条:明确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相关纪律要求,包括权利、义务、保密和回避原则。

第八至九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和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条:明确终止聘任的几种情形。

第十一至十二条:社会监督员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对提供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三、政策亮点

(一)突出覆盖“广度”。省、市、县三级医保部门“同频共振”,同步启动。通过“自行申请、公开选聘、社会公示”方式,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新闻媒体、社区工作者中,选聘一批主动意识强、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的“志愿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二)强调参与“深度”。社会监督员在遵守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前提下,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当好“宣传员”;监督各级医保部门服务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当好“观察员”;及时反映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当好“情报员”,有效开展“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三)确保监管“亮度”。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社会监督员交流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确保我省社会监督机制运行通畅、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