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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5-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07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5-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07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7 10:49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依据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26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 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报销(含保底报销)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医疗救助基金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四)救助方式1.参保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3.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健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五)救助程序1.即时结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2.规范申办程序。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诊断病历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范围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