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张** | 浏览量 | 476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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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产检能否使用门诊统筹报销 | ||||||
信件内容 | 咨询:我在网上看到有些地区达到门诊报销起付线后,产检费用可以报销部分,请问宣城的产检可以同样报销吗?如果可以的话,有什么要求?如果不行的话,请问目前与生育相关的福利政策有哪些,需要如果申请?麻烦了! | ||||||
来信时间 | 2024-10-12 16:36 |
回复时间 | 2024-10-14 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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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4-10-14 11:25:09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4-10-14 1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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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宣医保〔2022〕18号)文件规定: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3、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平产:20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产前检查:400元。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月执行:(四)女职工顺产的,享受五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我市执行的是定额补贴400元,于生产当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合并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不可按照普通门诊进行重复报销。市内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市外生育医疗费用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手工报销。企业女职工在符合政策条件且正常参保的情况下,产后6个月后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申领生育津贴,或进入“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厅和微信小程序、“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生育津贴网传申报,或依托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抓取数据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详情可咨询宣城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63-2831559/2831595,感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