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 号)要求,现就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院治疗费用继续执行综合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拨情况,及时拨付各地财政。该政策以新冠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二、优化门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
支持分级诊疗,加大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5%。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保普通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除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外,将《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15 号)确定的36个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参保地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我省通过评审的互联网医院名单。对经行业部门批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优化医保经办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支持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一)开辟临时协议管理“绿色通道”。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以下简称临时专项协议)的方式,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二)规范医保费用结算。收治医疗机构需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 号)公布的ICD代码上传相关疾病诊断,方可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综合保障范围。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急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相关诊断进行系统结算。参保人员因故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重型、危重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或适当调整总额预算指标。
(三)及时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省医保中心会同省信息中心根据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数据库更新情况,及时更新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并为纳入临时医保支付范围的所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用药增加药品识别码。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疫工作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收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收治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ICD代码,确保患者可以及时结算。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前期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