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宣城市人民医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量时认定为一般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并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宣城市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4330.5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宣城市人民医院立即改正,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人民币2887.01元。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25年11月3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