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告知书
全市医疗救助对象: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有了一些调整,现告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符合规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政策有调整
1.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或调出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身份认定或调出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医疗救助身份在一次住院周期内发生变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
4.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施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
三、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不能“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需患者先行垫付后办理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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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地域 |
就医类别 |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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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就医 |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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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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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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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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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省内就医 |
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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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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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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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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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市内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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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就医 |
长期居住备案和转诊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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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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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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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转诊有效期1年,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限市内就医,市外转诊仍按原规定办理; 2.因急诊抢救就医,视同转诊; 3.慢特病患者在市域内门诊就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4.肾透析患者市域内透析治疗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及转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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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为减轻资金垫付压力和费用报销奔波,建议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疾病治疗需要,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
四、迟缴断保会有待遇等待期
请医疗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
经反复动员,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参保长效机制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