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根据《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考虑出台本通知有完整的上位文件规定,市级涉及规定事项内容比较独立、集中,以及由于该政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缩短反馈周期利于举报奖励政策落实等原因,故拟定公告时间为10日,即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9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9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
联系电话:0563-2831505
电子邮箱:xcsybk@163.com
附件一: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一:
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根据《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标准和计算方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以下称案值)的一定比例,分段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案值金额是指经查证属实、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应当追回或拒付的医保基金本金金额,滞纳金、罚款、违约金等不纳入案值计算。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
(一)案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二)案值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三)案值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
奖励金额 = (案值≤10万元部分×3%) + (10万元<案值≤50万元部分×2%) + (案值>50万元部分×1%)。
单次举报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发放。单次举报奖励金额(含内部人员加成)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内部人员举报奖励加成
举报人属于被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出的奖励金额基础上,再增加20%。举报人需在举报时或领取奖励前主动申明其内部人员身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流水等),经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适用本条规定。
三、规范奖励审批与发放流程
(一)审批时限。市、县(市、区)举报线索核查部门(含经办机构、监管专职机构等)应在核查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核查报告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填写《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
(二)告知时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向举报人送达《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日期分别以通知书发出的邮戳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发出日期为准。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领时限。举报人应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奖励申领确认手续。联名举报的,应推举一名代表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领方式。申领手续可现场或邮寄办理。举报人需提供:1.奖励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上述材料。联名举报的,由推举的代表携带所有举报人签字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办理。
(五)异议复核。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作出奖励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该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六)资金发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结确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励资金足额支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四、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宣城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宣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二:
《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皖医保秘〔202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6年2月,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2026年2月28日,我局向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局各科、中心发送《关于征求〈关于做好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刊登于我局官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条:
第一条 明确奖励标准和计算方式:明确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在省局明确的奖励标准范围内,依据我市实际对奖励标准进一步细化。
第二条 落实内部人员举报奖励加成:明确举报人属于被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时奖励加成发放规则。
第三条 规范奖励审批与发放流程:明确举报奖励审批时限、告知时限、申领时限、申领方式、异议复核和资金发放方式。
第四条 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明确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的来源及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条 其他事项:明确负责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同时废止《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21〕21号)。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