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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生育保险篇

发布时间:2026-03-31 15:16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生育保险篇

 

一、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平产:2000元

助娩产:3000元

剖宫产:4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360元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05元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70元

输卵管结扎术:185元

输精管结扎术:180元

产前检查:700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月执行:

1)女职工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4)女职工顺产的,享受五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定额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待遇享受

1、报销途径

生育医疗费用:在宣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剖宫产)直接报销,跨省或其他无法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至医保经办窗口报销,跨省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可进入“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跨省生育医疗费网传申报。

生育津贴:至医保经办窗口报销,或进入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生育津贴网传申报,或依托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抓取数据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2、报销材料

生育医疗费用: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生育津贴: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了解更多相关政策信息,可直接拨打0563-283155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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