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研究制定我市医疗保障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健全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承担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障的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
2.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
4.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科
1.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2.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3.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4.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5.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6.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7.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8.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救助。
(三)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1.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2.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3. 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4.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6.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7.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