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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5-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宣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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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宣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宣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6 11:1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20〕27号)有关精神,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1〕29号)、《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2020〕14号)、《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医保秘〔2020〕6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目标任务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稳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合理有效衔接。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参保居民,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保障待遇,确保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显著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推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

、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我市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资金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中职生原则上统一由学校在学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保障待遇全面执行《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医保秘〔2020〕62号)。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

(四)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在全市范围统一政策制度、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同时,建立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机制。

(五)服务管理建设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合建立与完善大病保险结算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实现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商业保险机构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账等基础性工作。

四、执行范围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