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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003-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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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1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1 14:58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实施办法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

二、征求意见情况

3月4日,经征求各县市区意见,除宣州区、泾县外,其余各县市均无意见,宣州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局经汇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建议宣州区减征2、3月份两个月。3月5日,经征求市财政、人社、税务部门意见后,人社部门建议“对企业已缴纳的2月份医保费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税务部门建议“删除‘生育保险不实行减征政策’和明确职工医保费2月份已缴和未缴两类情况的处理措施”。

三、主要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包含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职工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市本级、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宣州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