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9-0001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4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9-0001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4
【部门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周平(四级调研员)解读《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17:21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依据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内容

(一)明确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从2021年居民医保征缴新系统启用开始参保缴费,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2年2月底,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

(二)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做好困难群众的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40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50元,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其他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自行制定。

(四)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1.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退出现役的军人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2.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3.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4.当年度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