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20〕27号)、《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5月份,市医保局在收到皖政办〔2022〕6号文后,对全市范围内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进行调研,在两次赴省医保局汇报和充分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拟定《实施办法》。6月2日,第一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医保局意见。6月20日,第二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医保局意见。7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18日,未收到社会意见。7月27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意见,除宣州区政府外,均反馈无意见。其中宣州区政府提出两点修改意见,采纳了第一点,第二点因不符合皖政办〔2022〕6号文第(七)条未予采纳。9月23日,我局综合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0月8日,报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10月10日,市医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10月17日,市医保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部门分工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基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乡村振兴部门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原则和相关单位职责。
(二)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象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六类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纳入上述六类人员类别后救助。
(三)明确了救助范围和标准。
救助范围包括: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救助。
救助标准为:
1.基本医疗救助。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程序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80%;对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5%;返贫致贫人口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2.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对上述救助对象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3.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1)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以1.5万元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以3万元设定监测标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及其它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2)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明确了依申请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五、《实施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宣城市统一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