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1.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封顶线25万元。
2.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省内保底报销比例45%,省外保底报销比例40%。
将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多疗程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按此类疾病规范疗程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可享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次;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情形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设年度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合规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0-5万元以内段,报销60%;5-10万元段,报销65%;10-20万元段,报销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80%。
2.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负面清单费用-基本医保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
3.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30万元/年,省外医疗机构20万元/年,不叠加计算。既含省内又含省外的,执行省内30万元/年。
1.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政策内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予以报销,单次封顶额2万元,不设保底线;报销金额=(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50%。
3.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4.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第一次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的前提下,仍然执行首次意外伤害报销类别,意外伤害住院不实行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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