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指的是哪些范围?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农渔[2020]206号),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为水阳江干流、青弋江干流和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水阳江干流: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经当涂县三汊河至当涂县金柱关河口,包括姑溪河干流。
青弋江干流:泾县陈村水库坝下至芜湖市关门洲(宝塔根)。 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县级),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旌德县平胸龟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我市禁止垂钓的水域范围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垂钓?
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水阳江干流、青弋江干流和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这些水域常年禁止一切垂钓;另外还有季节性禁渔区如南漪湖(禁渔期每年3月20日—8月28日),东、中、西津河(禁渔期每年2月1日—7月31日),徽水河泾县段(禁渔期每年3月1日—6月30日),这些区域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可以进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娱乐性休闲垂钓,如水阳江的支流宛溪河、裘公河等(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除外)都可以进行娱乐性休闲垂钓,但休闲垂钓也必须遵守休闲垂钓的管理规定。
三、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根据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2、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等属于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这些禁用钓具垂钓,可能构成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垂钓行为的处罚有多种,执法机关将结合具体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同情况,综合衡量进行依法处罚。垂钓也是获取渔获物的一种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垂钓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种类有:没收渔获物,另外可以处警告、200元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等,最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休闲垂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对休闲垂钓目前主要有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规定:
1、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垂钓活动管理的通知》(宣农渔[2021]5号)等。
主要内容有: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误捕误钓保护动物,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钓鱼产生的垃圾要清理带走,不得破坏水体生态环境和岸线环境。
五、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
1、禁用渔具:详见2021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2、禁用渔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六、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或垂钓,将面临什么处罚?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规定: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读人:宣城市禁捕办 联系电话:0563-302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