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省内住院治疗的,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按规定程序转诊到省规定的18家三级省属医院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
2.未按规定程序转诊,起付线较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增加1倍,18家三级省属医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均再降低10个百分点。
1.按规定程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患有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7种疾病,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5家省属医院就医的,以及患有“主动脉夹层(A型)”在安徽省胸科医院就医的,无需转诊备案,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市内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仍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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