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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406-0001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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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8 18:05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灵敏度和操作性,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出台本通知有完整的上位文件规定、市级涉及规定事项内容比较有限,以及保障近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工作需要等原因,故拟定公告征集时间为10日,即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8日。征集方式:电子邮箱Xcybjwg@163.com。

 

附件:《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医院: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修订完善我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路径

遵循“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基本路径,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自2024年起,依据完善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年度对本市相关指标开展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按机制实施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原则上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及调价总量作为重要事项报告省医保局。

二、规范开展动态调整评估

综合考虑医疗机构运行和费用控制指标、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未出现下列第1-4项任一条件情况的,评估年度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未出现下列第1-4项任一条件但出现第5项条件情况的,评估年度不得上调诊查、护理、床位、部分中医诊疗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出现当期赤字,或上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出现当期赤字。

2.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或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

3.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10%。

4.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5.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涨幅突破预期目标。

三、测算年度调价总量

(一)测算调价总量

市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总量测算,以上年度本市数据或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数据为依据。测算调价总量按照上年度医疗服务性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

(二)调整调价总量

(1)调增量。调增量是指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因主动降低偏高的政府指导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减少的医疗服务收入,叠加计入评估年度调价总量。医保部门依据管理职权下调政府指导价减少医疗服务收入的,不在调价总量上追加、扩大。

(2)调减量。上年度市场调节价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收入为调减量,占用评估年度的调价总量。

(三)实际调价总量

实际调价总量=测算调价总量+调增量-调减量。

实际调价总量当年度未使用的、未用尽的,不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调价总量。

四、其他事项

(一)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下调启动条件、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适用范围、完善配套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依照宣城市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医保秘〔20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以及个别调整,执行安徽省医保局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由宣城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