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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406-00020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3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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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3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3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05 15:34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双斗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国家根据全国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规定,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380元/人。国家规定各统筹地区在确定筹资标准时,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结合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我省出台《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380元,未在国家标准上另行增加。2023年宣城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80元,为全国最低标准。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筹资模式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在个人缴费增长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补助相应增长,且每年的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补助由2007年的40元/人,提高到2023年的610元/人,财政补贴占筹资比例达62.75%,增长的幅度远远大于个人缴费的增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加财政补贴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在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合理筹资。
    医保制度目前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规定,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2023年,我市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04元,个人缴费76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费190元。上述困难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政策的同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宣城市医保局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大额门诊和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其中: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50元;“两病”门诊对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鉴定标准,经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高血压支付限额为45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550元;大额门诊是指参保居民所患疾病不属于居民医保慢性病范围,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年度报销封顶额3000元;门诊慢特病分门诊常见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常见慢性病起付线200元/年,省内、外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设年度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省内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外起付线为2000元/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5%,保底报销比例45%。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更好保障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陈嵩栋
联系电话:0563-283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