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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406-00023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2799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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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2799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2799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05 15:37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孙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0-7岁以下儿童检查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基本医保参保群众的生育保障,通过完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参保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生育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职工生育医疗保险。2019年11月,我市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效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待遇;对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补贴标准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生育津贴享受对象,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二是完善居民生育保障待遇。2021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住院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次;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
    二、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障待遇。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提升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分别将“平产、助娩产、剖宫产”定额补贴标准由“1000元、1400元、2400元”提高至“2000元、3000元、4000元”,助推生育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二是健全失业人员生育政策。2023年10月7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 1600元、剖宫产 2400元。四是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自 2024年 8月 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参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根据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根据规定,儿童的疫苗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按照现行政策,目前我省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性无法享受医保生育津贴待遇。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省医保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医保支持政策,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贡献医保力量。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陈嵩栋
    联系电话:0563-283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