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宣城市人民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将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量时认定为一般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宣城市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5888.3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宣城市人民医院立即改正,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925.5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10月24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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