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503-0001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7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503-0001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7 08:30 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327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5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2024117日国家医保局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引导各地按照《指南》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41231日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2024290号),引导各地落实部分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规范治理。省医保局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映射关系规整项目,通过比对整合前后项目的成本要素和内含事项,对照价格规范治理目标,拟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经专家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后,327日印发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省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项目。整合后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按照X线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检查、磁共振检查、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核素功能试验分类设置。对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对资源消耗有差异的,细分设置了37个加收项体现差异化收费标准,如“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技术规范定义为:“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特殊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对适用范围不同但无额外增加资源消耗的项目,设置30个扩展项,如“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是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进行的放射检查诊断,不得与主项目同时收费。

(二)落实价格治理

按照项目对应关系,以现行项目省属医院执行价格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整合前后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测算平移价。落实《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精神,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地区人力成本、设备集采降价、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和测算平移价,从低确定新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等项目政府指导价。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按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磁共振(MR)灌注成像”“肾图”等22个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12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部位)”等10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等4个项目按照丙类管理。

三、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2)稳妥推进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的指导。

3)规范服务收费。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该通知自2025428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