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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7-0004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26
发文字号: 宣医保〔2021〕2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实施《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0761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107-0004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26
发文字号: 宣医保〔2021〕2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实施《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0761


关于实施《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医保〔202123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202014号)有关规定,经202174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市直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集体企业符合国家原政策招录用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办理补缴职工医保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20211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直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集体企业符合国家原政策招录用的正式职工中的下岗职工。

二、补缴年限:原则上自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至20201231日。

三、补缴标准:下岗职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至20201231日期间每年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8.5%比例一次性补齐15年职工医保费。

四、下岗职工须携带符合国家原政策招录用的证明材料或改制时所属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至市医保中心征缴窗口办理补缴手续。无法提供的,请市人社部门及时提供下岗职工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下岗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划配以本人上年度经人社部门核准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6%计入个人账户。

六、补缴期间(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至202012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七、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宣城日报社等部门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并协助下岗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市直下岗职工及时享受补缴职工医保费政策。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集中补缴办理时间至20211231日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宣城市医保局      

   20217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26 12:58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